從叫好到叫座,再生水未來市場還有多遠?
盡管具有污水系統和供水系統的雙重特征,但再生水行業仍長期存在“兩不像”的問題:與傳統污水系統不同——再生水有用戶,具有一定的“產品”特性;與傳統供水系統不同——水源更復雜、非同一水質供水。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再生水行業的“非標”問題突出,難以實現真正的市場化,有價之路漫漫。
本文結合未來新水務系列會議中多位專家相關觀點,以期系統探討再生水充分市場化的路徑及可能性,為關注該領域的行業人士提供參考。
用于生態補水——排放式回用難以兌價
根據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中期評估結果,政策驅動再生水回用規模逐年上升,部分嚴重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目標已達成。從利用領域看,再生水可用于生態補水、工業生產、城市雜用、農業灌溉等領域,而我國目前主要用于河道內生態補水,用于生產生活的比例并不大。這樣的應用結構,被業內成為“排放式回用”。
以生態補水為主題的綜合回用,從企業視角來看屬于toG業務,一般是由政府購買服務。這一模式在各級文件中有所體現:《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和《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方案》中都有提及,對于提供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河湖濕地的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污水資源化利用;也有一些地方文件對此作出更明確的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將用作環境用水的再生水,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資金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但地方政府購買意愿不強,模式也較為單一。由于公益用途為主,缺少付費用戶,沒有形成更有利的市場與商業模式、價格機制,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加之近年來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偏大,問題更為突出。”在未來新水務(深圳)高峰論壇中,北控水務集團研究院院長薛曉飛表示,整體來看,再生水更有效利用的內在動力不足,商業模式、價格機制等還亟待探討。
以北京地區為例,根據《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度跟蹤評級報告》,北京排水集團在北京市中心城區的再生水處理業務收入暫按成本補償方式確認:對于經營性收入用于中心城區排水和再生水設施運營費不足部分,經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財政局共同核定后,由北京市財政局全額補貼。而按成本補償方式確認的兌價方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盈利能力。
用于工業用水——再生水價格天花板明顯
目前來看,在所有再生水的用戶中,只有面向工業企業的產業用水可以順利實現兌價,有著更清晰的定價、交易模式;部分要求特定指標的用戶,還能夠支付更高的價格。但與“高價值”相對的,還有需求量少、特定指標要求高、優先級靠后、價格天花板明顯等問題。
價格天花板來源于我國供水行業長期存在的低水價。“大多數情況下再生水作為替代性水源,只有價格低于工業客戶現有用水價格時,才會被后者接受并使用。”薛曉飛表示,“雖然目前已有北京、江蘇、廈門等城市出臺了再生水免征污水處理費的政策,但在大多地方使用再生水的工業企業仍需按量繳納污水處理費,因此再生水水價須小于‘當地工業綜合水價-污水處理費’,方才有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力。”
由于我國水價按照政府指導價進行調整,長期以來處于較低水平且各地差異較大,在我國南方地區,這一天花板價(工業綜合水價-污水處理費)往往只有2元/噸,而這一價格下甚至無法滿足處理成本。
對于有特殊指標要求的工業用戶,再生水價格有著一定的議價空間。如位于北京亦莊開發區的京東方,需要的是符合液晶面板生產要求的超純水,對水的電阻率有較高要求。目前,由北京排水集團為其提供高品質再生水,價格達到7元/噸(2020年報道數據)。
“由于在絕大部分區域和地方,再生水仍未被納入常規的水資源配給體系進行統籌,不是統一統購,所以生產后必然面臨尋找受水渠道,尋找基本商業合作價值客戶的問題,且具體價格是和具體用戶相結合的,有一些偶然性。另外,高價值用水大戶一般關注部分特定指標,在原有污水處理達標基礎上的特殊指標的去除也會帶來成本增加。”薛曉飛表示。
政策方面缺乏穩定依據,也加劇了再生水市場空間的不確定性。當前,再生水供應工業企業,這類與傳統供水領域相似的行為,還沒有全國性的統一政策指引。再生水企業與工業企業之間的toB交易屬于何種性質?再生水企業所投建設施到期是否需要向政府無償移交?在此過程中再生水水資源的權屬、經營權界定及授予、價格確定、利潤分成等具體細節,缺少政策依據、也缺少法律依據,各地政府執行尺度不一,造成決策周期長、成本高、不確定性大。
此外,未來新水務再生水研究團隊認為,國家層面對于再生水的根本定位,也決定了市場化環境下應用的優先級。在我國的工業用水安排中,“使用再生水”是優先級偏后的手段,排在節水管理、水權交易之后。生態環境部對于再生水回用的邏輯順序“是確保生活用水、保障生態用水、統籌產業用水”。落到項目中,就有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某些城市購買了黃河流域的水資源配給,在此前提下,影響再生水回用的就不僅是價格,還要牽涉到政策因素。
用于農業用水——變現或置換有無可能?
目前,我國再生水行業與農業用水之間尚未建立直接的經濟關聯,主要關聯路徑是——再生水進入自然水體后,經過水體的流動、循環,通過種種方式被農業所間接利用。但這部分再生水作為水資源產生的收益,則一般歸到了水利部門,與參與其中的水務企業沒有關聯,也鮮有案例會為排入自然水體的再生水付費。
而在我國用水結構中,農業用水以63%的比例占據了主要地位,產生“高價值用戶”的工業用水僅占到16%。農業用水的商業模式長期有著“量大價低”的特點,價格可能低至0.1元/噸,但用量是居民、工業用水的數倍。
再生水用于農業的典型案例是在以色列:以色列全國各地建起的120多座污水處理廠,經過處理后的水大多就地直接或間接用于農業灌溉;各地污水處理廠通過征收污水處理費和出售再生水的收入維持運轉;為鼓勵農業經營者多使用凈化后的廢水,凈化水價格低廉(不到天然淡水的一半);農戶還可以以1:1.2的比例,用天然淡水配額兌換凈化水的配額,以獲取更大的用水量。
而對于我國來說,還有這很長的路要走。如通過利用當地農業水庫來進行遠程蓄水,拿到水庫供水的經營權,再供給農業用戶、收取費用,這是再生水用于農業的設施化、規范化路徑。“而這一過程,目前必然面臨污水廠分散、城鄉距離普遍較遠、管網輸配水投資高、管控指標制定及考核、再生水確權、經營權獲取等問題,困難重重。”未來新水務專家組專家、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總工程師鄭興燦指出。
“在此情況下,通過利用再生水置換出優質水資源指標,再進行收儲交易,可能更具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未來新水務專家組專家、中持股份技術委員會主任許國棟分析:“比如以1:0.5的比例,在農業上用了1噸再生水,就可以把農業中0.5噸的干凈水資源換給城市,如果水利部和地方政府有這樣的水資源接口,再生水的主體和積極性也就有了。”
綜合上述幾種用水路徑的現狀及問題來看,再生水價值兌現難的諸多障礙,大多可歸因于再生水與水資源調配體系的“兼容度”。未來新水務專家組專家、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胡洪營分析:“傳統供水和水利調配是一盤棋下的統籌考慮,而再生水作為‘后來者’,沒有被納入這個系統。再分割到相關的各個部門中,權責界定就更為困難。要實現統籌全局、高位推動,離不開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政策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