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版《供水服務評級指標體系》發布!
今年8月,《供水服務評級指標體系(1.4版)》(以下簡稱《指標體系1.4版》)正式發布。從2012年到2022年的十年間,《指標體系》跟隨著外部環境變化和行業發展趨勢經歷了4次升級。
此次《指標體系1.4版》的升級,順應了“十四五”對新時代下應將高質量發展作為戰略目標的要求,也根據供水行業的現狀對多項指標作出了合理的調整。
距2012年《指標體系》首次發布已有10年,10年間《指標體系》已經完成了4次升級。這次《指標體系1.4版》的升級,既是順應“十四五”提出的“以高質量發展為目標”的戰略,也是在經過10余家供水企業的評級和復評工作后,針對過程中總結出的經驗所做出的調整和完善。
這次的升級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增設了4A和5A級評級的必要條件。二是,針對過往評級中指標釋義和界定不清、數據取值口徑不統一等,企業自評過程中容易誤解的內容進行優化,并根據最新的政策要求和行業動向調整指標的設置及考核方式。三是,將在試點開展的政府調研和用戶訪談全面納入正式評級的流程,形成360°全方位評價,也可補充當地特別關心的指標。
01?新增獲評4A/5A的必要條件
為響應國家倡導的低碳、節水、智慧化等理念,推動供水企業的績效管理水平朝著國家提倡的方向做出提升,本次升級中選取了以下4個關鍵指標作為獲得AAAA/AAAAA結果的必要條件。4A和5A級供水服務不僅是達到國家要求的供水服務,更應當是能夠作為行業標桿水平的供水服務。因此,這4項必要條件的分檔線取值既要達到國家要求,也要適當優于行業平均水平。
《指標體系1.4版》選取了抄表到戶率、漏損率、水質合格率和人均日售水量這4項指標作為獲得4A和5A級評定結果的必要條件,原因有三點:一是,這四項指標分別反映了供水企業在客戶服務管理的精細化程度、企業漏損控制的能力、供水水質的保障性和企業單位人工效率水平,是供水企業經營和服務管理的關鍵指標。二是,這四項指標在供水行業中已有較為成熟的應用,供水企業對指標的接受度較高,數據統計的難度較小。三是,供水行業對這四項指標的關注度高,還未獲得4A和5A級供水服務評定的企業可以據此快速判斷自身的基礎與4A和5A級供水服務間是否存在差距。
供水企業需同時滿足4項必要條件對應的分檔值,才可最終獲評4A、5A級供水服務的評定結果(詳見表1)
“人均日售水量”指標為評價與供、售水業務直接相關的人員效率,反映供水企業人員管理水平。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說明:
(1)全年注冊售水量=計費水量+免費水量;
(2)單位從業人員人數為全年單日人數綜合的平均值。從業人員包含供水企業在崗職工和供水企業簽訂了委外合同的外部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包含在內)。
02 四大類指標的主要變化
《指標體系1.4版》保留了用戶服務指標、水質指標、供水能力指標和供水績效指標四大類指標,四項指標的占比也延用了上一版中的占比。相較于1.3版,《指標體系1.4版》的改動主要在用戶滿意度指數、服務支持指數、水質合格率、水質管理和管網壓力合格率5項一級指標上。
①用戶滿意度指數
用戶滿意度指數的得分是基于用戶滿意度調查的結果核算的。相比1.3版,《指標體系1.4版》主要有2點變化。一是,用戶滿意度指數的構成明確拆解為兩部分。企業自行開展的滿意度調查結果在用戶滿意度指數中的占比為15%,其余85%由第三方開展的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的得分構成。
二是,細化了對調研工作的要求。首先,按照服務人口數劃分,調研回收到的有效樣本應不少于500份(服務人口數≥100萬人時,有效樣卷的數量應不少于1000份)。其次,明確了供水企業應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并應在合同中約定好第三方開展調研的方式和有效樣卷數量等要求。
②服務支持指數
服務支持指數的指標是改動最多的部分,改動可以分為4類:第一類,對舊版中定義模糊的內容進行補充和說明。
第二類,整合和重新調整二、三級指標的構成及分數占比。調整后在同一個二級指標下的三級指標考核的重點有更明顯的指向性。
第三類,剔除了非供水企業可控的指標(如水司價格指數),改為考核供水企業在供水價格調整工作中的信息公開、成本監審等工作是否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執行到位。
第四類,新增了營商環境考核指標。營商環境作為近年來供水服務方向上的熱點話題,此前一直未納入《指標體系》的考核。1.4版中加入了營商環境的考核指標,并考慮到要兼顧各地區營商環境考核方式的差異性,設置了3種考核方式,具體要求詳見《指標體系1.4版》。
③水質合格率
水質合格率指標的修訂主要為對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的改動。原有106項水質檢測項目按照水質新國標調整為97項,檢測項目的名稱也對應修改為常規項43項和擴展項54項。由于水質新國標當前還未正式執行,因此,在明年新國標正式實施前開展的評級則會暫時沿用當前的飲用水國標要求對水質合格率進行評判。
④水質管理指標
水質管理指標的改動有兩類:一是,用更精準的表述和用詞明確精細化的水質管理應具備的水平,便于企業在評級過程中更準確地理解考核要求。例如,明確水質應急預案應包含的3類預案,使用“水處理藥劑”替換“凈水原材料”的表述等。二是,基于水質精細化管理的理念修訂了部分要求。例如,飲用水衛生管理、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明確了說明水質管理的制度和儲備的材料應與當地水源特征污染物相對應;并結合智慧化的角度,新增了對在線水質儀表管理的考核。
⑤管網壓力合格率
修訂后的管網壓力合格率指標新增了測壓點分布空間合理性一項指標。在以往的評級中,專家反饋現場考察中發現由于不同地區地形地勢、住戶分布情況會給結果帶來差異。盡管依據公式核算出的供水管網壓力綜合合格率評分較高,但實際上存在測壓點分布的不夠合理,影響末端供水水壓的情況。因此,管網壓力合格率中加入了對測壓點分布的空間合理性的考核指標。
03?流程升級,指標可加“屬地心愿單”
伴隨著《指標體系1.4版》的修訂和更新,評級流程也進行了全面升級。簡單來講,流程升級后的變化主要是提升了政府和用戶在評級流程“一前一后”的參與度。“一前”是指在評級前加入了對當地政府和用戶群體的預調研工作,“一后”是指在評級末次會議時,政府代表和用戶代表會與供水企業展開充分的交流與互動,溝通彼此對供水發展的建議。
以地方政府視角來看,政府既關注當地供水事業的發展水平,也關心老百姓的用水感受。因此,前期對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預調研,并由政府各部門補充自身關注的指標,方便地方事務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地方供水事業的發展情況。
從用戶視角來看,以往很少有機會接觸到供水服務的后端運營,也缺少評判供水服務水平的參考標準,這影響了用戶對于服務品質與服務價值的判斷。前期預調研既是一次供水企業了解用戶需求和疑惑點的機會,也是一次供水企業和用戶相互加深了解的機會。
通過預調研,受評企業了解到政府具體關注的指標,摸清了用戶對供水服務的需求和疑惑。新流程下的評級結果對屬地特色指標的開放性更強,補充了政府和用戶視角下對供水服務的評價,更進一步提升了供水服務評級對于受評企業“以評促改,以評促建”的意義。
《指標體系1.4版》以上的調整既是從優化《指標體系》自身結構合理性出發,也是順應供水行業發展的趨勢方向。二次供水、城鄉供水一體化、水務行業數字化和優化營商環境等是供水企業提升服務水平的關鍵環節。在2021年出臺的第45和46號令中明確提到鼓勵各地激勵供水企業提升供水服務質量,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對于供水企業而言,通過提升自身服務水平在調價時就有機會獲得更高的合理收益,逐步實現“優質優價”的正向循環。對于行業而言,識別優質供水服務需要依靠一套不斷進步的科學合理的評判標準,用高標準帶動高價值服務,這也是《指標體系1.4版》升級的意義。
結語
2022.09.15
在過往的10年間,《指標體系》不僅僅被用于供水服務評級,同樣也受到了行業的認可,為供水企業提升服務和績效管理提供了參考和對標的依據。感謝E20供水聯盟成員單位對評級工作的支持和為《供水服務評級指標體系》4次升級提供的寶貴建議。歡迎供水行業的優秀企業和專家同仁們與我們聯系,指導參與供水服務評級工作,共同推進供水行業走上高標準引領高品質的服務升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