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區域用水總量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規范區域用水總量監測工作,根據《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區域用水總量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用水總量監測,是指通過對區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區域外調入水實際開發利用量及有關水平衡要素的施測和調查統計,結合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監測資料,確定區域用水總量。
第四條 開展區域用水總量監測工作,應當統一規劃、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監測方法科學合理、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第五條 省水文機構負責全省區域用水總量監測組織工作。具體制定區域用水總量監測技術方案,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等。
設區的市水文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水總量監測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的監測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區域用水總量監測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區域用水總量自動化監測水平。
第七條 設區的市水文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監測資料的匯總統計,并于當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將上半年和年度統計數據報省水文機構,并匯交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水許可統計資料和取用水戶年度實際取用水量逐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水文機構匯交取用水戶取用水資料,每季度的取用水資料應于下一季度初10日內匯交。
南水北調、膠東調水等跨區域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調水資料匯交省水文機構。
用水戶取用水量在線監測資料應實時共享。
資料匯交單位應對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不得偽造、毀壞監測資料。
第八條 省水文機構負責對各設區的市區域用水總量監測數據匯總、整理、核定,于次年2月10日前將區域年度用水總量監測成果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區域用水總量監測站網應納入全省水文監測站網統一管理,其規劃、建設、變更、運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區域用水總量監測設備應滿足監測規范和區域用水總量監測的技術要求,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的監測應當實行在線監測,采用的采集、傳輸設備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監測工作的管理,并定期開展監測比對工作。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阻礙區域用水總量監測工作的,依照《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山東省區域年度用水總量監測暫行辦法》(魯水政字〔2011〕1號)同時廢止。